宪法是国家的根本,它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,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。宪法作为根本法,它是其他法律、法规赖以产生、存在、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,它处于一个国家、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,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。
《中华人民国宪法》是我国的根本,具有最高法律效力,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,一切法律、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会议通过的,经过了1988年、1993年、1999年、2004年及 2018年五次修改。
1、国家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。宪法通过赋予立法、行政、司法等公共,使国家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,避免国家缺位、越位和错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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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确认和保障基本。在原则下,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。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。
3、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,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。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,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,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,保持社会稳定,国家长治久安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1908 年的《钦定宪法大纲》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。1911 年《重大信条十九条》清出台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。
1912 年《中华临时约法》,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。随后还有“天坛宪草”、“袁记约法”、“贿选宪法”、《中华宪法草案》、《中华训政时期约法》、“五五宪草”、《中华宪法》,以及人民根据地的《中华苏维埃国宪法大纲》、《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》和《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》等
1949 年,中国人民协商会议通过的《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具有正当性和最高权威性,其主要内容是:
第一,中华人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、团结各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家。
1954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,为我国以后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。但由于极“左”线的影响,这部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人为地,在“”中更是被束之高阁,难以发挥作用。
1975年宪法只具有象征意义,它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,但与 1954年宪法相比,它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。
1978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“全面”的,反映了人民要求发扬社会主义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强烈愿望。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“左”倾向,但对许多问题在理论上和上还未能分清,所以, 1978 年宪法也没有完全摆脱极“左”思想的影响,仍然存在很多问题,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。
1982年宪法由“序言”及“总纲”,“基本和义务”,“国家机构”,“国旗、国歌、国徽、首都”等四章组成,共一百三十八条。它继承和发展了 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,它的制定和实施,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了一个新的台阶,也标志着我国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,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。
2018年1月18日至19日,中国第十九届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《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》,习总作了重要讲话,同志就草案向全会作了说明。1月26日,中央向全国常委会提出《中国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》。
1月29日至30日,十二届全国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,会议讨论了中央修宪,一致表示关于宪法修改工作的决策部署,一致赞同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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